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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请注意:慎用微信办公!
信息来源:南浔区纪委区监委网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6-16  ‖  查看4733次  ‖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那么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么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下面跟着小孙来看几个典型案例吧。

例1:汇报工作致泄密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2: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台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说纪】

上述的两个案例中相关责任人员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匮乏,导致了泄密案件的发生,教训也十分深刻。日常工作中,许多干部也经常遇到待办公务紧急,其它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的情况,很多时候就会使用微信传送,但这实际上是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各机关单位必须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如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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