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案例,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人为了揩公家的油,从高价值的车子、房子、电脑、相机,到小小的几袋化肥、几份报纸,什么都能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这种行径不仅仅是占便宜那么简单,而是严肃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此外,谢新松还存在其它违纪违法问题。2015年10月,谢新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说纪】
本案中,谢新松占用民营企业为其配置的车辆,那么也算违纪吗?这点其实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小孙在这里提醒大家,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切莫因一时私欲,占了“小便宜”,失了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