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这么点小事也需要向组织报告吗?”这是很多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时内心的疑问。但是领导干部不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关于这点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有明确要求,那么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有哪些?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又集中在哪些方面?会有哪些后果?小孙今天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
2017年2月8日 ,修订后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规定》还明确,报告事项内容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涉及家事的8项,包括婚姻、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涉及家产的6项,包括工资收入、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同时,《规定》也亮明了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公布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广东等4个地方和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中特别提到,广东开展了“裸官”问题专项整治,对2018年以来新增“裸官”中存在隐瞒不报问题的,均按要求作出组织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相关事项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千万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将自己的家事、家产,哪怕是余额宝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