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借给我朋友周转,一个月时间不到,就还回来了。”这是某村村书记邱某某在接受纪委人员调查审查时说的一句话。也许乍一想,确实没有给村里造成损失,但真的没有任何问题吗?相信大家和小孙一样都知道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邱某某的战友唐某某打电话问其借50万元周转,用于经营生意,但邱某某手上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与时任村下属公司监事沈某某商量,从公司账上划出50万元给唐某某,因沈某某与唐某某也是战友,并知道唐某某急需资金周转,就同意了。于是邱某某从公司账上套出50万元借给唐某某。唐某某10天后归还了借款。日前,沈某某、邱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说纪】
就像邱某某自己说的,挪的钱一个月不到就还回来了,为什么还是违反了法律?小孙告诉大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邱某某是村书记,而村委会具有刑法规定的单位属性。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规定为“其他单位”。因此,邱某某的身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客观上,被挪用的资金在10天内归还了,但是借给唐某某用于营利活动,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挪用资金行为。此外,沈某某与邱某某属于共同犯罪,沈某某的行为也是挪用资金行为。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案例中,沈某某在明知邱某某是借村级集体资金给他人用于经营生意使用,仍同意将村级集体资金借给唐某某,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
【小孙提醒】
村干部官小权大,一旦违纪违法,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必须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与引导。集体资产属于集体,任何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纪处理。当前,村级集体资金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每名党员干部,特别是村干部都应该严格自律,从自身做起,守好脚下的一方净土,更要懂得谨慎用权,敬畏法律,不越雷池一步。村级监委也要挑起监督的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身在其位,更应该谋其政,切莫让连通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失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