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学习 >> 小孙说纪
跟着小孙一起来pick监察对象
信息来源:南浔区纪委区监委网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8-12-3  ‖  查看4436次  ‖  

跟着小孙一起来pick监察对象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上两期的文章里,小孙给大家讲解的两类比较“生僻”的监察对象,《监察法》中一共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小孙前两期说的,也只是冰山一角,今天小孙就全面地讲讲剩下的监察对象,满足大家的求知欲望,也让大家深入了解监察全覆盖是怎么一回事。


先来说说第一类,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大家别看这条款那么长,其实通俗点来说,就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这类群体是监察的重点与关键。第二类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这些人员也在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在前面两期已经做过详细解说,这期就不做赘述。再来看第四类,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譬如一名普通的医生被临时委托采购一批医疗器材,那么在采购过程中,他行使了公权力,那么此时他也是监察对象。最后还规定了一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也是一个为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避免挂一漏万的兜底条款,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家要记住是否行使公权力永远是一条不变的鉴定标准。


这六类对象涵盖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既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体现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当然啦,说千遍不如做一遍,小孙特地从中纪委网站上,为大家找来了一个“真题”,快一起拿出手机来扫一扫,看看你能pick对几个监察对象!


              
上一篇: 不是公务员,也没有正式编制,为何会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下一篇: 【小孙说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家风建设不可忽视

建议使用:1280*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中共湖州市南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州市南浔区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26802号-1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hz66.com Powered

1234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