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务员,也没有正式编制,为何会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我又不是党员,纪委管不着!”“我又没有正式编制,为什么要接受你们调查?”在过去,非党员、国企老板这些“特殊身份”人员犯错误后,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范围存在空白对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造成了一定的限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上一期小孙和大家讲解了监察对象中的村干部,这一期,小孙给大家讲讲监察对象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让大家全面了解监察对象的范围。
【案情回顾】
近日,浙江省纪委网站刊发一起案例:舟山市定海区监察委员会对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经查,徐某某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本人及有关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说纪】
看到这里,大家会想,徐某某不是公务员,也没有正式编制,为何会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答案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有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所以,徐某某作为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监委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置。
【小孙提醒】
正如小孙在上一期所说的,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在于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即使只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是公务员,也没有正式编制,只要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违法犯罪,只要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那么就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就有权调查处置。最后,小孙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给所有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不再是国家清廉建设的旁观者,每一名能够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应该廉洁用权、清白做人,真正领会条文内涵,以实际行动来助力清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