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责办法》解读(二)
问: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不作为”?
答:《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对工作人员问责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一共有25种。出现下列 10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不作为:一是对上级依法部署的工作任务,依法应当落实而不落实完成或推诿扯皮的;二是无正当理由,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放任不管,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是行政审批后依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不作为,影响项目建设进程的;五是对需协商其他单位办理而不积极主动协商,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导致工作中断或延误的;六是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且被查实的本单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迁就的;七是对发现分管职责范围内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八是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单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行为被查实的;九是对按规定应当办理或反馈的各类意见、建议、议案、提案和信访件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按承诺的事项认真执行的;十是其他存在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职责的情况的也将被认定为不作为行为。
问: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乱作为”?
答: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9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乱作为:一是制定、发布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或错误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二是涉及决策事项、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一定后果的;三是存在乱审批、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四是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违规干预或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五是在分管工作或上级考核检查评比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后果的;六是在办事过程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损害群众利益的;七是不按规定擅自发布信息,或者应按规定发布的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造成一定后果的;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一定后果的;八是因用人不当、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是其他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的也将被认定为乱作为行为。
问: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慢作为”?
答: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6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慢作为:一是因主观原因没有按要求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工程、项目建设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责任工作目标、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或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报相关领导同意的;三是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一定后果的;四是对管辖范围内出现事故、事件和案件,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不及时到现场处置的,或因处置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五是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六是其他存在不及时履行职责的情况的也将被认定为慢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