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套住房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有的人通过长久的奋斗购买房屋,但在一些官员眼中,获取房屋绝非自住那么简单。他们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但却又不敢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便寻找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也就是低价购房,利用手中的权力贪点便宜,即使被人发现,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辩驳或补救。但真的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祖萼受贿案。对徐祖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徐祖萼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2002年至2015年,徐祖萼利用担任杭州市上城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拆迁、置换、房产开发、房屋产权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通过低价购房等方式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2余万元。2018年10月,徐祖萼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说纪】
上文中的徐祖萼曾在忏悔录中写到,在购买春江花月小区房产时,当项目经理告诉他优惠购房的决定已经批下来的时候,其实他心里很明白,这个折扣很大,一般人根本拿不到,房产公司看中的正是他手中的权力。但他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没有守住纪律和法律底线,以致一溃千里,付出惨痛代价。
2007年7月8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只要是官员利用权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了房”,那就构成受贿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也明确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所以小孙在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莫要想着钻纪法的空子,一些你以为的隐秘手法,其实不过是自欺欺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就要为人民贡献,而不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以此为戒,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