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学习 >> 小孙说纪
民间借贷不是违纪的挡箭牌
信息来源:南浔区纪委区监委网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8-19  ‖  查看5811次  ‖  

近日,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通报中指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而此前不久,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双开”通报中,也出现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类似表述。

那么民间借贷到底如何定义?

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

今天小孙就来给大家一一解答。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个别党员干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民间借贷,而是以民间借贷之名来掩盖其行贿受贿的违纪违法事实。一张张借条,表象上看是正常民事借贷行为,背后实则是将手中权力的出借和寻租,既严重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容易引发或诱发权钱交易,影响十分恶劣,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借贷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中明确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所以小孙在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时刻敲响警钟,注意区分正常借贷与违规借贷的界限。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党员干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也切勿因无知踩了党纪国法的红线。


              
上一篇: @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二)
下一篇: 这样的“老好人”当不得

建议使用:1280*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中共湖州市南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州市南浔区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26802号-1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hz66.com Powered

1234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