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盯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挥出重拳,坚决惩治。从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2018年以来通报曝光的84起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其中“通风报信”者占比超过两成。所谓“通风报信”,主要涉及的罪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那么,何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些人会构成犯罪主体?
【案情回顾】
近日,中纪委网站通报一起案例,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在查办非法采砂涉黑案件时,淮南市纪委监委从中发现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线索。汪琳利用其掌握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信息,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常年在淮河水域潘集区段禁采区非法采砂的个体经营户汪传高通风报信。汪传高每次接到汪琳的信息后,都通过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逃避检查,躲过了打击处理。2018年9月6日,汪琳因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首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要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在汪琳一案中,其担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机关负有查禁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职责,故汪琳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体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单位都聘用了一些执法辅助人员,这些人虽然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其行使了查禁犯罪活动的公权力,当涉嫌犯罪时,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而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通风报信,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
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拔除“保护伞”是专项斗争的重要一环,扫黑除恶不仅要“掀盖”,更要“揭底”,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应坚决铲除那些内外勾结、沆瀣一气的“内鬼”,让其无“风”可透、无“信”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