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广大党员干部已然意识到“伸手必被捉”,但仍有少数人自作聪明,妄图以更加隐蔽的手段收受贿赂、逃避惩处,其中就有一些党员干部借着投资的名义,来掩盖受贿事实,但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违法犯罪的本质。
【案情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原主任辛华从2005年至其案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福尔多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徐某某、武某某等个人,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工程项目承揽和测绘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折合共计人民币446.56万余元。其中,辛华提出,其2012年出资100万元给陈某某投资股权,虽然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所送人民币40万元,但这40万元属于陈某某归还的100万元投资款及收益的一部分,不是受贿。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分三次送给辛华40万元是为了感谢辛华在相关土地确权办证、用地指标申请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每一次送钱都有相应的谋利事项,而且在辛华2016年调离东海县后,陈某某未再给其送钱,该40万元与100万元投资款或收益没有关联,所以最后这40万元认定为其受贿所得。2019年1月19日,辛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8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辛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说纪】
辛华辩称其中有40万元是其投资款及收益的一部分,不是受贿。但实际上,所谓的“投资”“收益”不过是辛华在给自己的贪腐行为找的“遮羞布”,更是他不学法、不懂法、不畏法的表现。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受贿行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都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