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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涉罪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来源:南浔区纪委区监委网站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8-12-19  ‖  查看2340次  ‖  

      【案例】

      某区副区长A某任职几年以来,放松了对自己各方面的要求,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借生病住院、逢年过节之机,大肆收受礼金,甚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举报,该区所属某市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对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调查并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市纪委监委认定,A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样样违反,违法收受礼金30万元。A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涉案金额170万元。

      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批后依纪依法对A某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政务处分,对其违法取得的30万元礼金予以没收;对A某涉嫌受贿犯罪取得的170万元钱款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涉嫌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目的就是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得到利益,以体现刑法的正义性。监察机关依法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并对犯罪所得财物实施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确保犯罪分子不因违法行为而得到利益。

      本案例中,A某既有违纪违法取得的钱款,又有涉嫌犯罪取得的钱款。对A某违纪违法取得的钱款,市纪委监委直接依法予以没收。对A某涉嫌受贿犯罪取得的170万元,市监委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清单。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应当与移送清单相符。

      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为犯罪所得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不构成犯罪但是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予以归还。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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